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兴。被执行人邓志祥。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42号民事判决维持(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上述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清洗费5700元(人民币,下同)、案件受理费3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57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邓志祥价值人民币578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远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