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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450号

侯维正与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维正,宋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50号

原告:侯维正,男。

被告:宋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维正诉被告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亮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陶家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