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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577号

李畅与马国珍、刘玉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畅,马国珍,刘玉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77号

原告:李畅,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

被告:马国珍,女,回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玉顺,男,汉族,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畅与被告马国珍、刘玉顺民间借贷一案中,李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国珍、刘玉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李畅提供现金5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国珍、刘玉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桂吾琼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