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77号
原告:李畅,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
被告:马国珍,女,回族,1952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玉顺,男,汉族,1949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畅与被告马国珍、刘玉顺民间借贷一案中,李畅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国珍、刘玉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李畅提供现金55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国珍、刘玉顺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桂吾琼
人民陪审员 陶 丽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少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