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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503-2号

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503-2号申请人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洪玉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周雨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山市佳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振龙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逾期后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但至今也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到期债务。2016年2月19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院就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或履行到期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