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856-1号
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炎,总经理。
被告: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际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查封了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现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安徽荆源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合肥新悦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前成、龚文英名下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一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