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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840号

赵文芳与林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文芳,林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840号原告赵文芳。委托代理人谢德明。被告林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负责人马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果津成,北辰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芳与被告林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文芳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晓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宏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