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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财保12号

冯志青、柯靖等与柯连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青,柯靖,柯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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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财保12号申请人冯志青。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柯靖。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柯连生。

申请人冯志青、柯靖因与被申请人柯连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柯连生的银行存款18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冯志青、柯靖向本院缴纳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志青、柯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柯���生的银行存款18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劲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龚雨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