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519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侯晓雷,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又名杨桃英)负担。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