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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445号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45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连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