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445号原告孙某某,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赵某某,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连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