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41号
原告:张志萍,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胡要文,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诉被告胡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
张志萍与胡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41号
原告:张志萍,女,1988年7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胡要文,男,1992年8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萍诉被告胡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