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588号
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捍东,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蓉,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延安,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诉被告贾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贾延安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夏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夏靖撤回对贾延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马千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