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负责人杨巨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淮安市章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西安。法定代表人陈章盈,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工业园区西安南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连孙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西安。法定代表人连孙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章盈。被执行人江云英。被执行人陈圣祥。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淮安市章盈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陈章盈、江云英、陈圣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6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淮安市章盈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含逾期罚息)626494.18元(计算至2014年1月2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上浮50%计算至还款之日)。对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座落于清浦区武墩镇王庄村53463m2的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淮A国用(2010出)第4573号)及座落于清浦区西安南路388号三套物流用房及大门一室(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面积为4089m2;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面积为7749.36m2;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面积为6666.48m2;淮房权证清浦字第××号,面积为488.24m2)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经纬公司、亿仓公司、陈章盈、江云英、陈圣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淮安市章盈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亿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经纬钢材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已歇业,其他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
代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