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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616号

崔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16号

原告:崔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

被告:蒲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崔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