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16号
原告:崔某,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陈玉亮,农民。
被告:蒲某,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崔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