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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787号

蒋奎与刘跃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奎,刘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蒋奎,个体户。被告刘跃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奎诉被告刘跃进车辆租赁合同(原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蒋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