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蒋奎,个体户。被告刘跃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奎诉被告刘跃进车辆租赁合同(原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蒋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蒋奎与刘跃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787号原告蒋奎,个体户。被告刘跃进,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奎诉被告刘跃进车辆租赁合同(原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蒋奎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振
代理
审判员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