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阳。
被执行人:张安静。
被执行人:郭洪霞。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