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92执60号

张新阳与张安静、郭洪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新阳,张安静,郭洪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新阳。

被执行人:张安静。

被执行人:郭洪霞。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玲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