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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316号

谢艺与解立红、王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艺,解立红,王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316号申请执行人谢艺。被执行人解立红,;。被执行人王忠军,196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谢艺与被执行人解立红、王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忠军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新南三街27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王忠军(与解立红共同共有)名下位于新浦区葵花街大庆东路122号3单元302室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两套房屋房屋均已抵押给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产权处送达回证、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秦立刚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