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89号原告毕连芳。被告战玉杰。本院在受理原告毕连芳诉被告战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毕连芳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连芳撤回对被告战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连芳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