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殿顺,男,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广和,男,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道生,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谷君玲,女,194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武勤,男,193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一审被告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富街。法定代表人张贵臣,该村村长。申诉人胡殿顺、吴广和、王道生与被申诉人谷君玲、周武勤及一审被告茄子河镇新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七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殿顺、吴广和、王道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
审判员 闫梁红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