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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198号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樊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98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71040-5。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