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1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纪某某,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立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