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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401号

李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40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判决返还彩礼44200元。

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毛克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