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0号
原告:李敏,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董刚,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董田莉(又名田利),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李敏与被告董刚、董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