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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0号

李敏与董刚、董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敏,董刚,董田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30号

原告:李敏,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董刚,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董田莉(又名田利),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原告李敏与被告董刚、董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