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027号
原告:刘春平,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董刚,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田莉,董事长。
原告刘春平与被告董刚、安徽省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