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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09-1号

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海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海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崔海龙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53号2301户。法定代表人范佳宁,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视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正定三路18号2单元201户。法定代表人崔海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崔海龙。申请执行人青岛三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