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276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89年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被执行人马锦桐,男,1981年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瓷窑镇大磨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锦桐。被执行人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瓷窑镇大市场利民花苑B13号。
法定代表人:马锦桐。申请执行人张帆与被执行人马锦桐、宁阳县丰源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宁阳县金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光宏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王志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商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