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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93号

燕学林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燕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燕学林,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涡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燕学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燕学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晚,被告人燕学林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钻豹二轮摩托车,由牌坊镇燕庄村驶往张老家赵楼村。19时10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涡阳县牌坊镇周桥村南头路段时与赵大举驾驶的SD686F号启辰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及燕学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燕学林涉嫌酒后驾驶,进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4.9mg/100ml。属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燕学林与被害人赵大举达成调解协议,赵大举不再追究被告人燕学林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燕学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韩磊的证言,被害人赵大举的陈述,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学林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燕学林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燕学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佰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良义

审 判 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朱 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