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430号
原告:聂得全,男,195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太湖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方书法,院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聂得全诉被告太湖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聂得全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19日,聂得全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得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得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