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594号

徐广振与刘传坡、雷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广振,刘传坡,雷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94号

原告:徐广振。

被告:刘传坡。

被告:雷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振诉被告刘传坡、雷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徐广振负担。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