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594号
原告:徐广振。
被告:刘传坡。
被告:雷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振诉被告刘传坡、雷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共计3920元,由原告徐广振负担。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