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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75号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哈志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96号。负责人张斌,行长。

上诉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765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安李超担任

审判长,法官李妮及周维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李超

审 判 员  李 妮

代理

审判员  周维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