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字第00384号

张一雪与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一雪,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38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一雪,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