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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382号

袁帅与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帅,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袁帅,男,汉族,现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娟,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帅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昊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693-1号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628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693-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