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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178号

王凤东与王允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东,王允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凤东,农民。被执行人王允心,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凤东与被执行人王允心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王凤东的申请,被执行人王允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凤东2450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3)嘉民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张凤君

审判员  王衍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