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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4037号

丁金刚与董田莉、安徽省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金刚,董田莉,安徽省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037号

原告:丁金刚,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阜南县。

被告:董田莉(又名田莉)。

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

法定代表人:董田莉,董事长。

原告丁金刚与被告董田莉、安徽阜南县康达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冬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