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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5143号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诉于凤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凤彬,张秀英,刘军,鞠庆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于凤彬,男,198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张秀英,女,196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刘军,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鞠庆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凤彬、张秀英、刘军、鞠庆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顺

人民陪审员  夏洪春

人民陪审员  孙读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云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