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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23号

代新顺与郝志凡、郝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新顺,郝志凡,郝润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代新顺。

被执行人:郝志凡。

被执行人:郝润春。关于代新顺申请执行郝志凡、郝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6)冀04指执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