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代新顺。
被执行人:郝志凡。
被执行人:郝润春。关于代新顺申请执行郝志凡、郝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2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6)冀04指执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荣续执行员 康全来执行员 卢志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