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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民初439号

杨文明与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现义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文明,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现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439号原告杨文明委托代理人杨保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现任理事长。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被告任现义。

原告杨文明与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现义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占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