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民初439号原告杨文明委托代理人杨保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现任理事长。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被告任现义。
原告杨文明与被告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现义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占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