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95号
申请人:孙国锋,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白杰,男,汉族,1975年6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与被执行人白杰、李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杰、李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国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4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执完毕。
本院认为,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国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600.0元已由被执行人白杰、李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大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向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