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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9543号

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与顾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顾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5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顾非,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214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顾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非于2015年10月21日前按生效判决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支付13,000元及相关利息,并支付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顾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非钱款人民币13,09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