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小弟,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朱保安,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马小弟与被告朱保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朱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小弟40,218.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2.07元,由原告马小弟负担452.07元,被告朱保安负担460元。因义务人朱保安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马小弟依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保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处查询。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保安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保安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合意,愿意自2015年11月25日起,每月25日向本院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元以偿还本案案款。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保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合意,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不具备履行完毕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9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徐 强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闻韬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