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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76号

颜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颜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6号

原告:颜某,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巧,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