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76号
原告:颜某,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玉巧,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