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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1760号之一

郑华章与王致莘、董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华章;王致莘;董基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60号之一原告郑华章,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致莘,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董基广,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章与被告王致莘、董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