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1760号之一原告郑华章,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致莘,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董基广,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章与被告王致莘、董基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华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6,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