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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42-2号

邹国红与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国红,李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42-2号申请执行人邹国红。被执行人李军,曾用名李建军。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鄂新洲执字第005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军前妻郑小枝(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军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0000元,已履行部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1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军前妻郑小枝(身份证号码××)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应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