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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1470号

苑文涛与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苑文涛;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1470号申请执行人苑文涛,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通化市。被执行人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4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前按生效调解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摩必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7,253.2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