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赤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余龙浩,该公司销售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市天宏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株中法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慧云
审 判 员 高辉雄
代理
审判员 黄 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