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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246号

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07-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朱文龙;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余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246号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738388-8。法定代表人孙得宾,系该单位董事长。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纪鹤公路6639号。委托代理人吕毅,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5357989-7。负责人王晶武、系该单位行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裙楼1-6层。

委托代理人:孟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20662-7。法定代表人朱文龙,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新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文龙,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1940-9。法定代表人余少丽,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关雨路东聚五金机电精品市场E2区6号。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少丽,女,汉族,1966年4月1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朱文龙、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余少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称: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因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产生借款纠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所查封财产还包括了现位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所有权仍属于异议申请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的16台机器(CPR-6S一台、CPR-8L四台、CPR-10L一台、CPR-12S二台、CPR-12L一台、CPR-16S一台、CPR-16L一台、CPR-20L一台、CBF-164S三台、CBF-204L一台)。法院在对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均未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于2013年8月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2013)昆民初四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拥有对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6台机器的抵押权;又在2013年9月作出(2013)昆民四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拥有对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8台机器(前诉16台中的8台)的抵押权,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相互矛盾。为维护合法权益,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8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2013年1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财产保全裁定,并于2013年1月21日保全查封了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现有机器设备共计17台。2013年5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贸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已经确认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对存放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的28台机器(包括原审案件的担保抵押机器设备)拥有所有权,为此异议人已就(2013)昆民四初字第15、44、45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故请求不予拍卖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所查封的现存放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16台机器,依法裁定上述16台机器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并返还该16台机器设备。审查查明: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5日依据(2013)昆立保字第001、0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在其名下抵押的104台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2013年1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财产保全裁定,轮候保全查封了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现有机器设备共计17台。2013年8月21日(2013)昆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4935507.2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

二、若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在昆明海口工业园区新区面积为33623.1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昆他项2012第00067号)在债务本金最高限额112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抵押的104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1000060)在最高限额5600万元范围内及现有的钢材1467吨,螺栓、螺母2218.89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1000039)在8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现有的螺栓184.2吨(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2011134)在8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若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则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朱文龙、余少丽对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尚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昆明鑫南标准件有限公司、朱文龙、余少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追偿。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做出(2013)昆民执字第340-34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104台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2011000060)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2013年5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沪贸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书确定,1、裁决被申请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返还已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所查封的机器设备17台。

本院认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名下的104台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执行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认为法院在对昆明市东川区祥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昆明龙业标准件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均未通知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且(2013)昆民初四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拥有对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6台机器的抵押权与事实依据不符的观点,以及要求裁定上述16台机器属于异议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本案执行阶段审查的内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上海春日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陶 磊

审判员  张浩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欣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