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程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