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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871号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赵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程某,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