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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08号

左某某诉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8号

原告:左某某,女。

被告:倪某某,男。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友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