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8号
原告:左某某,女。
被告:倪某某,男。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友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
左某某诉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08号
原告:左某某,女。
被告:倪某某,男。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倪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友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