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221民初97-1号
原告: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京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京俊,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朝海,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被告:桂京林,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被告:张红杨,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朝海、桂京林、张红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买卖标的物质量要求退货提起诉讼,该案尚在审理阶段,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力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