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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1民初97-1号

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朝海、桂京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20-05-20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王朝海;桂京林;张红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221民初97-1号

原告: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京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京俊,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朝海,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被告:桂京林,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被告:张红杨,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额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额敏县新桥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朝海、桂京林、张红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就买卖标的物质量要求退货提起诉讼,该案尚在审理阶段,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力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