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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0564号

冶××与王××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冶××,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64号原告冶××。被告王××。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冶××诉被告王××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姚金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冶××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冶××负担。

审判员  姚金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