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0564号原告冶××。被告王××。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原告冶××诉被告王××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姚金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冶××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冶××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冶××负担。
审判员 姚金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