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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7号

陈某某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8
公开日期
2016-02-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