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
陈某某与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珠宝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